宪法法院裁定:新宪法须经3次公投
三党达共识:两轮公投推进制定新宪法 首轮公投赶在大选前举行
本报讯(宋源春编译)9月10日,宪法法院以5比2的多数票对国会主席依据宪法第210条第1款(2)请求宪法法院审议国会职权相关问题案件做出裁决。
宪法法院裁定,根据2017年泰国宪法,国会有权发起或表达制定新宪法的意愿,但必须先经过全民公投,由人民表决是否同意应当制定新宪法。
同时,起草新宪法的过程必须依照宪法第15章《宪法修正》的相关规定进行。国会虽有权修改宪法,但无权让人民直接选举宪法起草人。
此外,宪法法院以6比1的多数票还裁定:制定新宪法必须举行三次全民公投,具体如下:
1. 第一次公投:让人民表决是否应当制定新宪法。
2. 第二次公投:让人民表决关于新宪法的制定方式及重要内容。
3. 第三次公投:在国会完成新宪法草案后,让人民表决是否同意该宪法草案。
其中,第1次和第2次公投可以合并为一次举行。
9月11日,人民党发言人帕里,以国会下议院“政治发展、大众传播与公众参与委员会”委员身份,在国会召开会议后对外表示:
会议由人民党、为泰党、泰自豪党三党代表,以及政治发展委员会、上议院代表、民间代表、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和国会秘书处法律事务局共同参与,讨论新宪法的制定问题。会议达成三点结论:
1. 三党意见一致:可以推动制定新宪法,并通过两轮公投来完成。
首先由国会审议并三读通过宪法第15/1章修正案。之后进行第一次公投,表决两个问题:是否同意制定新宪法?是否同意国会通过的宪法第15/1章修正案中关于制定新宪法机制的内容?新宪法草案完成后,将举行第二次公投,询问民众是否同意该新宪法草案。
2. 时间框架:这一进程可以在政策声明后4个月内解散国会的 MOA(谅解备忘录)时限内完成第一次公投,以赶在大选前进行。
3. 各党内部讨论:三党将在下周分别提出各自的思路或草案,再提交给委员会讨论。选举委员会(EC)确认,能够在规定时间框架内完成相关工作。
至于外界关心此举是否属于“君子协定”,巴力回应称,这是一份已经记录在委员会会议纪要中的“社会契约”。
